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对各设区市、扩权县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分配建议审核同意后,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向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上报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局,各市、扩权县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1:1比例尽快落实本地区配套资金。
第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要统一纳入市级或扩权县级财政国库,实行分帐核算管理,专项用于工程资金的支付。各设区市或扩权县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局支付通知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新农村书屋出版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设区市、扩权县确认后的出版物及相关服务统一组织采购和配送。
第十二条 当年未完成的采购项目,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局和新闻出版局应将上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地区配套资金落实使用情况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会同省新闻出版局采取定期考核或委托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察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局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