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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09]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河北省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二○○九年二月五日

  河北省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农村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新农村书屋工程的补助经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村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安排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书屋出版物购置,不得用于新农村书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个新农村书屋2万元的配置标准,除中央财政承担50%部分外,其余50%部分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统筹安排解决。根据新农村书屋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省级财力,对工程实施先进市县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新闻出版局根据省新闻出版局下达的年度新农村书屋工程建设计划及本地区实际建设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填制《年度新农村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新闻出版部门于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新农村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新农村书屋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局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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