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南价格[2006]259号)
各县(区)物价局、有关旅游景点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桂价格[2006]3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填报附表一、附表二”的要求上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以及相关信息(纸质文件和网络电子文件同时上报)。县、区物价局要及时转发此文至各有关旅游景点,督促按时上报,汇总后报我局;市区内各有关旅游景点请直接报送我局。
2005年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信息请于今年11月10日前报送;从2007年起,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信息请于每年的3月中旬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