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桂价格[2006]358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转发你们,并对我区的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从2007年起,各市物价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市(含各县、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主要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以及相关信息,按《通知》规定填报附表一、附表二上报我局(同时从网络报送电子表格文件),由我局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

  二、补报2005年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信息。

  1、各市应于今年11月15日前将各市(含各县、市)2005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相关信息,按国家规定的附表一、附表二(用电子表格的文件形式)进行填报并上报我局(桂林市、贵港市同时还要分别将漓江景区、七星公园、桂平西山旅游景点的情况另行填报),纸质文件和网络电子文件同时上报,以便汇总上报国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