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6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宾馆客房实行最高限价通知》、《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有关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南价格[2006]246号)
各城区发改(物价)局、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06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宾馆客房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桂价格[2006]314号)、《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对南宁市有关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桂价格[2006]31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和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博览会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南宁市城区内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律按桂价格[2006]315号文规定的“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最高限价表”标准执行,博览会后再恢复执行原制定的收费标准。
2、各级价格管理、检查部门要及时传达、做好价格政策的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共同做好服务博览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