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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吉安市市本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的批复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吉安市市本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的批复
(吉府办字〔2009〕34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报来《吉安市市本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安市市本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难关,稳定企业用工岗位,稳定我市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6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提出如下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失业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本办法只适用于已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各县(市、区)应根据赣劳社就[2009]6号文件精神,另行制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

  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

  市本级累计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140万元,预计当年因企业政策性破产(吉安船厂、肉联厂)进入失业保险救助职工人数849人,需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590万元,实际结余约550万元。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当年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扩大使用范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额度控制在实际结余基金的60%,即为330万元。

  三、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仅限于支付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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