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通知如下:
电信公司以市级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作为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额度的计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全省合计金额作为有营业收入的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由省公司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据实列支。另外,由于承担全省电信企业管理的总括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允许下列企业2004年度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税前列支。
单位名称
| 额度(万元)
|
无线通信分公司
| 20
|
信息产业分公司
| 10
|
省号簿公司
| 3
|
省公司本部
| 160
|
合 计
| 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