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税前费用扣除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税前费用扣除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04年度税前费用扣除办法及限额通知如下:

  公司2004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提取。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全省统一计算分配使用,具体提取和分配的金额见附表。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2004年度业务
  招待费、宣传费、列支表
  单位:元

单位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省分公司

200,000.00

249,569.80

福州分公司

151,980.00

200,000.00

厦门分公司

200,000.00

200,000.00

三明分公司

33,000.00

60,000.00

南平分公司

40,000.00

60,000.00

漳州分公司

40,000.00

60,000.00

泉州分公司

80,000.00

200,000.00

莆田分公司

30,000.00

50,000.00

宁德分公司

10,001.25

30,000.00

龙岩分公司

15,000.00

40,000.00

福州铁道中心

150,000.00

50,000.00

合计

949,981.25

1,199,569.8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