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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138号)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偷税额确定问题的请示》(明国税发[2005]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取得的进项发票只要超过认证抵扣期限,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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