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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5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收文后要抓紧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保证信息共享。今后在报送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分析时,必须准确提供从劳动保障部门获得的相关数据,以便省局汇总上报,执行中若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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