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95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机关应按《办法》规定要求纳税人按季或按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录入CTAIS系统,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按季报送,除此之外非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均采取按年报送方式。省局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完成并实现电子报送后可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按月报送。
(二)对报送省市局机关审批的项目需附报财务会计报表的,基层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报送并及时录入CTAIS系统;对各级局相关处室通过CTAIS系统的“一户式”查询可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项目,基层国税机关可以不再附报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纸质材料。
(三)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区分各纳税人的报送要求规范管理,督促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报表,克服多头要求,重复报送的现象,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