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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核销呆帐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核销呆帐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22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接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关于要求批准我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核销小额呆帐计划的函》(闽信合[2004]3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46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和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经抽查核实,同意各地信用社按附表所列的呆帐损失核销审批笔数、金额予以税前扣除。从2004年起,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予以税前扣除。分年扣除的,应将当年扣除的具体笔数、金额(单笔金额必须在同一年度扣除)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并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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