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闽侯县鸿祥工艺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240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闽侯县鸿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榕国税发[2005]75号)悉。有关闽侯县鸿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问题,鉴于该公司年销售总额已超过500万元,且全部为外销的实际情况,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
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出口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