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县(市)水利工程供水普通发票》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16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水利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精神,水利工程供水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启用《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普通发票》(票样附后,以下简称《供水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发票》属普通发票,该发票仅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水利管理单位在销售未加工的天然水,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使用。
二、《供水发票》成品规格为:190mm×105mm=40开;金额版
面为拾万元版;票样一式三联,第一联记帐联,白底黑字;第二联发票联,白底棕色字;第三联存根联,白底绿字。
三、《供水发票》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并按照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
四、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供水发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票据。
五、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水费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人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普通发票领购手续。
六、领购使用《供水发票》的单位必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供水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有关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各级国税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