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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邵武市正明针织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邵武市正明针织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297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邵武市正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南国税发[2005]82号)收悉。有关邵武市正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问题,鉴于该公司年销售总额已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起出口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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