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缩短玻璃溶解炉折旧年限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33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缩短玻璃溶解炉折旧年限的请示》(榕国税发〔2005〕7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822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鉴于福建电气硝子玻璃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玻璃溶解炉” 需保持1200℃至1600℃的高温,且必须常年处于24小时不间断运行之中,以及LPG、柴油等助燃物的纯度及燃烧程度对玻璃溶解炉的使用寿命造成一定影响的实际情况,同意该公司玻璃溶解炉折旧年限缩短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