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37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加强所得税的税前管理,规范税前列支的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掌握,规范审批程序,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并落实审批责任制。
二、对企业财产损失额、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额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款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具体受理申请文书,省局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