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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2008年度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公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2008年度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以下简称鉴定)、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长沙市法院系统涉案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对外委托方式的暂行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社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选定我院及市区法院(芙蓉区法院、天心区法院、岳麓区法院、开福区法院、雨花区法院)2008年度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社会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机构的报名、入选条件:

  (一) 执业场所在长沙市的鉴定、拍卖机构,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且获得正式资质营业二年以上,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1、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具备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颁发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2、房地产评估应同时具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二级以上资质;

  3、土地评估应具备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B级以上资质;

  4、技术设备、车辆、债权债务、有价证劵、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信誉等有形、无形资产(不含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的评估应具备财政部或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及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应资质;

  5、工程造价咨询应具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

  6、财务审计、会计鉴定应具备财政部或省财政厅颁发准予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证书;

  7、拍卖机构,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成立拍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在本机构注册,持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拍卖师一人。拍卖文物的应有文物拍卖资格。

  (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

  (三)具备司法技术鉴定和涉案物审计、评估、拍卖的技术及业务能力,具有出庭质证、协调或协助执行的能力,经办人员应取得相应注册资格且有执业二年以上的经验。

  (四)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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