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以租赁房屋为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书;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的,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书;
(9)固定资产值及上一年度净资产值证明;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情况证明文件;
(11)具备法定资质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律师)的数量、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二级以上律师人数、名单及证书原件;
(12)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职务、任职经历等情况证明;
(13)主要管理制度;
4、执业能力、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14)最近3年每年业务收入情况证明及税务机关纳税金额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5)机构及其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受清算组委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及清算案件的件数、详单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清算组委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数量,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数量);
(16)(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况、详单及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7)(律师事务所)最近3年人均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及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人均每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
(18)(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
(19)执业表彰。因工作优秀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的奖励情况;因依法纳税、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承担社会责任表现突出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的奖励情况。
5、专业水平证明
(20)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民商事法律、会计、审计或相关领域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文章数量、标题、作者清单及文章原件及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
(21)出版民商事法律、会计、审计或相关领域专著原件及封面、目录复印件;
(22)(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数、名单及其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人数、名单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7、机构及其人员执业过程中有无违规、违法、违纪等劣迹或不良记录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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