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湘高法[2007]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本院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进行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第一批管理人限定为社会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择优选定我市法院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名条件:
(一)主要营业地在长沙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
(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的实绩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省高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报时间、地点、咨询与监督电话
2007年6月6日-13日(不含双休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市中级法院办公楼1609办公室。咨询电话:5798387;监督电话:5798269
三、申报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评审标准):
1、有关申报表格请按照附件自行制作.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选资格审批表》;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技术装备情况表》;
2、有关资质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构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基本情况及有关组成人员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