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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198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1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的范围
  凡2000年底前已在各级地税部门办领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都属于本次验证范围。负责验证的地税部门对验证范围内纳税人的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查验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是否相符。
  二、验证的办理
  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当地地税部门发布的验证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由市、县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所规定的样式印制),办理验证手续。
  负责办理验证的部门除对纳税人提交的所必需的全部验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外,还要与日常税收征管掌握的情况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管理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相互查验。对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在登记证件的正本左下角粘贴验证标识,并在副本验证记录栏作验证记载后,加盖验证章。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依法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应收回原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对验证中发现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验证后形成的征管信息资料要分类整理归档,及时录入计算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三、验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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