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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9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标准由每吨或立方米0.5元调到每吨或立方米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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