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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培训办班、家教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培训办班、家教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206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近来,社会对各类培训班和家教活动(以下简称“家教”)纳税问题十分关注,“武汉晚报”已连续作了报道。为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培训班以及“家教”的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各类培训、“家教”纳入正常征管。税收由单一对法人征收发展到同时对自然人征收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各级税务部门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结合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控管措施。属于常年办班、有相对固定场所的,应在场所所在地纳入管理;对无固定场所以及在居民住宅内授课的,应在纳税人居住地纳入街道代征管理。市局明确由税政一处归口管理,其他税政处和稽查局按职能主动配合,分局明确由税政科负责督促各管查所管理落实,分局稽查局主动配合。总之,必须做到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查、有人收。
  二、加强宣传,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从教人员一般文化素质较高,但对税收知之甚少。为此,必须将如何登记申报,如何纳税告诉当事人,解除其对税收不理解而产生的害怕、恐惧和抵触情绪,促其自觉申报纳税。同时,要依靠教学场地产权单位、居委会群干以及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反映从教人员的收入状况和偷逃税行为。
  三、统一政策,规范各类文化技能培训的税收秩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学历性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各类对外招生的收费培训班,不论是何名义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从教人员参加本单位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报酬,应并入本人工资薪金,按工薪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属此范围内,按劳务报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私人常年办学,领有营业执照或教育主管部门许可证的,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聘请的从教人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经批准无证办学或从事家教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确定劳务报酬所得时,应以取得报酬收入的当月作为一次,而不能按从事劳务的时间进行平摊。
  四、突出重点,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除按市局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这次突击稽查行动外,各分局稽查部门要在每年的寒署假期组织两次稽查活动。稽查的重点,一是继续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及时组织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二是对各类办班集中多发地段进行清理,如青少年宫,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大单位内部场馆、闲置教学楼、办公楼,老年大学(活动中心),各级党校、团校、工会活动场(室)等;三是对师源密集地方、居住集中地段进行有重点的监控,如各大专院校、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大院(小区)、教师楼,特别是音乐、美术、艺术、体育院系;四是对有特殊技能的“名师”、“名人”实行紧贴跟踪稽查,如歌舞说唱演员、乐器演奏演员、健美教练,退役运动员(特别是足球、武术、游泳),美容美发师、烹调师等,并配合管查所,做好建档监控工作。与此同时,对管查所因主观上不负责任,监控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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