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27号)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组织税收收入的最基础的工作,因此各分、县必须认真组织学习《税收征管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登记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切实加强和理清税源户的管理,按照我市实际情况,税务登记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区以上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分县局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凡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经营摊位证,且经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纳税人,分县局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注明有效期。
(三)凡属无营业执照,无固定门点或摊位证的纳税人,由其所管辖的税务所按户或按票办理零散户台帐登记,录入微机,并报分、县局备查。
三、建立税源户管的段管制度。各地段税务所负责辖区内的户管清理检查,对日常检查查出的漏户,由该所当年征管,次年再按新户划转。地段所要定期组织户管清理,并配备专职段管员加强日常漏户清理和税源户管理。
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非正常户处理的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认定处理程序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纳税人无法定手续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基层税务机关要派员实地检查。
(二)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基层税务局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一式三份(基层所、征收所、征管科股各一份)存入纳税人档案,由征收所在有关报刊杂志上或征收大厅内发出公告。
(三)确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由分、县局征管科股注销税务登记并通知基层征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