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421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增值税申报抵扣的请示》(泉国税发[2005]146号)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的规定,鉴于: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海关完税凭证(号码NOO370220051025395919-L02)注明业务真实,税款确已缴纳,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抵扣的实质条件;
二、海关完税凭证由海关部门开具,有其特殊性;目前总局尚未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送电子数据和申报抵扣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该件电子数据已采集并上传总局参与比对,且其比对结果将是比对异常的缺联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