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星湖路南一里11号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宅大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179号)
南宁玉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调整星湖路南一里11号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宅大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
四、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