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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江堤防钢板桩加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江堤防钢板桩加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45号)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江堤防钢板桩加固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荆地税发〔2000〕47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长江堤防钢板桩加固工程所用无偿援助的原材料和材料运杂费等费用是否应并入建筑工程计税营业税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该项工程不能仅就承包的工时费用征收营业税。工程所用原材料无论是以自购方式,还是以无偿援助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款在内,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运杂费等费用属于工程 价款的组成内容,应并入营业额中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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