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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339号)


武汉市、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关于对所属八家企业2000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 经初步审核认定,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基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采取“比例控制、定额上交”的办法,企业在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2%的比例内,按确定的定额提交(2000年度提取具体定额详见附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提交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南方实业总公司的管理费按年审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湖北长江制盐厂  160       湖北应城
2  黄石南方水泥厂   20       黄石市铁山区
3  武汉华江制药厂   8       武汉市江岸区
4  南方工程处     5       武汉市武昌区
5  长江饭店      1       武汉市江汉区
6  欧凯公司      5       天津市武昌区
7  羊城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
8  振兴房地产公司   1       武汉市武昌区
9  合  计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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