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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号)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石煤属于“其他非金属矿 源矿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源矿”征税范围。因此,你地开采的石煤应按“其他非金属矿 源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源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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