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号)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石煤属于“其他非金属矿 源矿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源矿”征税范围。因此,你地开采的石煤应按“其他非金属矿 源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源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