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53号)
各分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9〕20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武汉市工业合作联社未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没有来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社所属集体企业在1999年度内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4〕095号文件精神上缴的管 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其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