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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00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鉴于省二轻局未纳入财政预算,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该局管理费实行定额提取办法。现将省二轻局所属企业1999年度上缴管理费定额予以下达(见附表),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由省二轻局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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