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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总局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做好每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总局的要求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税源报表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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