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14号)
福州、泉州、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税前提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5]96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850万元在税前扣除。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的,应并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