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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电力系统所属实行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单位)承建的,以承包单位为纳税人;由县(市)电力局(公司)所属内部非独立核算施工队(基层变电站或供电所)直接承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凡与市(州)、省电力公司结算工程价款的,以负责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有关扣除范围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施工费用项目应作为建筑安装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对勘测设计费,由提供勘测设计劳务并取得该项收入的单位,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10千伏及以下一般送电线路工程中设备购置费中的变压器,允许将其价值从计税营业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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