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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对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应根据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联营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参与投资取得固定收入,不共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为名的租赁行为,应由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参与联营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房屋性租金收入、应税土地面积计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实行公有民营或私营的企业,由经营者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占用的土地及竣工未转让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期间占用的土地及竣工未转让的商品房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但对利用未转让的商品房及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的,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对国营农场实施经省批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鉴于国营农场实行农工贸一体的经济发展,凡部分生产规模较大的国营农场已由单一的农业生产,发展为工商业比较繁荣的地区,城镇化建设标准比较高,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超过周边建制镇水平,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及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部的国营农场,征收范围限于农场场部所在地。
  八、对企业因改组、改制、兼并、但房地产产权尚未变更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因改组、改制以及企业因兼并、合并等原因发生法人变动而房地产产权尚未变更的,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由房产和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九、关于柜台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
  出租柜台、摊位实质是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行为,出租人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出租人应按所取得的具有房屋性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十、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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