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14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请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单位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筹建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属自营性质的,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征依据;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出售给经营者经营的,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房屋转租是房产出租行为的延续,应对其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房屋转租人能提供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凭证的,可按转租收入减除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按转租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旅店业出租客房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客室等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将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经营的,由于改变了提供住宿服务的用途,应由出租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在对依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房屋所占的房产原值部分扣除。
四、关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