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意见
(武地税发〔2001〕128号)
各分局: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武地税发[2000]341号)下发以后,有的单位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在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服务,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明确。
经研究,请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所谓“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系指购置医疗机构自用的医疗器具、医疗设备、救护车以及病房维修,医院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支出,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得计提折旧。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单独核算,凡属前款范围的购置和支出,并能提供真实有效,非本医疗机构合法凭证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一律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