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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函[2006]5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工作的实际,就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对200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或内部单证管理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各地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应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单证备案管理,加强对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发现备案单证有疑点的,可暂停退税,并要在相关情况认真核实清楚无误后按规定处理。

  三、对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同时,提供相对应的备案单证。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的货物;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出口企业出口的大宗货物(每批、次申报出口退税从省内一供货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超过50万元;从省外一供货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超过30万元);

  (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登记)不满1年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四、对采取第二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和本通知第三条除外的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其第一批、次申报2006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15天内,提供相对应的备案单证。

  五、备案单证原则上应是原件,对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无法备案原件的,可备案有出口企业经办业务人员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是外文的,出口企业应自行翻译,并由翻译人员在翻译件上签字声明是原文翻译,再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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