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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00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四残”人员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智力残疾人员,符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64号)规定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纳入民政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安置残疾职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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