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南价格[2006]132号)
市直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16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规定贯彻执行:
一、该药品目前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目前执行的价格执行;若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该药品属于第四阶段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价格,且执行的价格低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的,按集中招标中标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若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