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6]167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前自治区物价局以价格公示(监测表的方式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作价差率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不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文中未列的相关药品补充剂型的规格品,请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在6月25日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价格,经审核公布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