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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桂价电[2006]29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应对油价波动对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成品油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是指根据公路客运成本与油价变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公路客运运价随成品油价格变动的机制。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联动机制要简洁明了,易为各方面接受,操作方便:二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不同运输市场结构和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联动办法;三是注意与其他措施之阔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以2006年3月25日的油价水平(0#柴油4.10元/升、90#汽油4.10元/升)为启动点,当油价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提高或降低公路客运基准运价,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县以上班车客运提高或降低基准运价0.01元/人公里;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县以上班车客运提高或降低基准运价加收或降低0.02元/人公里,并依此类推;为便于操作,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直接加收或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的办法,即当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元不足1.1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0.5元,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1.0元,并依此类推。
  四、县以上班车客运基堆运价最高上浮幅度仍为25%,农村道路客运上浮幅度按低于25%执行。
  五、各地提高或降低公路客运基准运价、加收或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的具体标准、执行时间由各市物价局审定并公布。为了维护正常的公路客运秩序,各地的客运票价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做好与比邻地区的衔接工作。
  以上规定,请各地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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