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荣和三期”小区车辆停放保管费的批复
(南价格[2006]103号)
江南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核批荣和三期小区车辆停放保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荣和三期”小区利用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