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94号)
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荣和山水美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延期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荣和山水美地”小区属高档住宅小区。在售楼时,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与业主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出卖人聘请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荣和山水美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买受人同意接受并服从该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买受人的相关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没有突破我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80元/㎡·月),同意双方按合同执行。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三、以上收费标准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