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价格上浮幅度的通知
(桂价电[2006]13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国务院决定实施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妥善解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的公路客运运价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汽车客运基准运价及计价方式维持现行规定不变,适当提高基准运价上浮幅度。即基准运价上浮幅度由现行15%调整为:县以上客运班车最高上浮幅度为25%;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产生的增支,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后仍不能完全消化的,基准运价可以继续上浮,上浮幅度按低于25%掌握,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地客运企业可根据不同时段、线路的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上浮幅度内灵活制定具体票价。
二、为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自治区将研究制定公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挂钩联动的长效机制,具体办法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