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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03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口业务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管理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29号)悉。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问题,鉴于该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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