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5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附件一),并针对我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的实际情况,补充几点具体要求,请各单位结合我省电子缴税的有关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完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格式。目前我省国库经收处使用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符合国税发 [2005]193号文件的要求,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已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修改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的通知》(福银[2006]55号),对电子缴税凭证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纳税人使用“双定户批量扣款”办理电子缴税的,需要索取付款凭证时,国库经收处必须及时提供。修改后的电子缴税(费)凭证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可使用电子缴费付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税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鉴于我省推行税库行横向联网使用的“电子缴税(费)凭证”,其内容已涵盖了“财政票据”的所有要素,经研究决定国税部门通过电子缴费方式收取“两费”的,地税部门通过电子缴费方式代征的“税、费”,一并使用我省规定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付款凭证由国库经收处打印,具体征收项目通过凭证内的税(费)种名称加以区别,即税种栏目应填费金的名称及相应的代码,如国税部门税种栏填“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税种代码对应填“4219”。
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软件修改各专业银行应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运行。
二、电子缴税信息匹配不一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