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13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1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37号),现批复如下:
福建省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有限公司是于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20年,主要从事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场的建设经营,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和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福建省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开发经营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