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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二是严格发票领取、使用、核销制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实行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验旧购新制度。各地要依经营规模,确定发票版面、供应数量和开具普通发票最高金额。要求回收单位正确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回收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业务时,使用“收购发票”,按实开具;向出售废脚料企业收购(包括招投标中标方式)或向个体经营者收购时,回收单位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回收单位向生产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按实开具普通发票。在验旧时,应认真审查《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包括是否合法开具发票,正确使用票种,项目、内容、印章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开展日常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检查。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开票量等异常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记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事项的完整性、废旧物资购销业务记录的准确性,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的逐笔登记情况以及账簿真实性等。通过检查督促回收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发货、收货、过磅、资金支付、进出仓等管理制度,完善各种手续、凭证,准确核算经营情况。对账证混乱、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开票量等异常的,没有主动说明正当理由,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有买卖、转让、借开、代开或虚开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处理。

  四是合理区分回收单位员工和个体经营者的界限。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中间人(回收单位自称是员工),凡回收单位没有其人人事档案、在册领工资等事实的,一律列为个体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属增值税纳税人,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应按规定征税,并由回收单位负责源头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回收单位签订税款委托代征协议和办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付其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是规范收购业务款项结算行为。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对一次性收购金额超5000元的,必须使用转账或电子支付,且收款单位(个体)和发票单位(个体)名称必须是同一单位或个人。

  六是要求废旧物资收购单位要严格按发票管理的要求,规范发票内容的填写,开具的收购发票必须注明领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品名、数量、价格、金额等。

  (二)强化利废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一是要掌握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简要);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的能力等有关情况;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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