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闽国税发[2006]5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完善增值税管理链条,强化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农副产品收购经营税收管理问题
目前,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税收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虚开、套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虚增成本现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这除有纳税人的主观原因外,税收管理上也存在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流向信息的有效采集并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信息比对手段,进而无法查核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和利用行为的真实性;二是管理没有及时跟上,缺乏对购销过程的事前、事中的控管和事后的有效审核。
虽然,各级国税机关多年来都在积极研究破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相继出台不少相应管理制度或措施,并付之实践,但结果收效甚微。此项工作已引起了总局领导的关注,省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行业和农产品购销行业税收管理作为当前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科学精细化管理重点研究的课题和工作实践的突破口,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行业和农产品购销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废旧物资经营与利废生产企业税收管理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基础管理
一是严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认定管理。对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认定资格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和《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双人下户实地核查,经资料审核无误和实地核查属实后,才能予以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实行资格一年一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取消资格。